11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0)

DEEP & FAR

 

 

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潛在接收方或其負責人是否因盜用商業秘密或盜用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權而被起訴或起訴他人?接收方有哪些程序來保護自己的機密資訊?看起來有多嚴格地遵循這些程序?在初步討論期間詳細引用其他第三方資訊可能會提供一個線索,即接收方並不總是尊重其受約束的協議。

    接收方將哪些保密協議用於自己的業務?它還使用了哪些其他保護措施?

  當公司的關鍵員工離開為競爭對手工作時出現的相同問題在企業對企業的揭露中同樣重要,除非在許多情況下,,,收到討論中之營業秘密的員工已經為競爭對手工作且若聯合活動中斷將繼續為該競爭對手工作。鑑於這一事實,揭露方應特別注意考慮接收方意欲允許哪個團隊存取該接收方將收到的資訊?就揭露方的業務目標而言,所設想的團隊是否合理?這些團隊成員還從事哪些其他類型的工作?是否每個團隊成員都需要存取所有被揭露的營業機密?有哪些限制禁止團隊成員跳槽到競爭對手?可能需要實施哪些限制以防止接收團隊成員至少以損害揭露方機密資訊的方式與揭露方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