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0) |
DEEP & FAR |
|
|
第2021-1149, -1365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
|
Myco指出參考文件中的兩個不同圖式(一個示出拭子,另一個示出機電裝置)並爭辯說它們描述了相同的實施例。地方法院不同意,且在上訴時,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地方法院在斷定這些圖描繪分開的實施例時並沒有明顯錯誤,故而排除預期)。 關於顯而易見性,Myco在地方法院的論點僅由一句話構成,該句話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也沒有任何其他論點可解釋Myco的主張。聯邦巡迴法院的結論是,“地方法院在認定Myco的結論式顯而易見性論點沒有提出有效性的實質性問題時並沒有明顯錯誤。” Myco在上訴中還辯稱,暫時禁制令的目的是維持現狀,而此處的禁制令攪亂了現狀。聯邦巡迴法院裁定Myco誤判了現狀。現狀不是像Myco所爭辯的專利公告之前的世界狀態,而是專利被授予且可以被主張的狀態。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地方法院“在其分析中適當地考慮了現狀”。 最後,Myco辯稱,暫時禁制令的範圍過於寬泛,因為它禁止被控產品的所有國內銷售,儘管該專利僅涵蓋一單一使用方法。Myco聲稱它提供了潛在非侵權用途的證據。在分析論點和證據後,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地方法院在禁止Myco產品的所有國內銷售時並未濫用其自由裁量權。 聯邦巡迴法院因此得出結論,“地方法院在批准暫時禁制令時沒有濫用其自由裁量權、在其基本事實認定中沒有明顯錯誤、或在規定暫時禁制令的範圍時沒有濫用其自由裁量權。” (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