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0)

DEEP & FAR

 

 

新的歐洲單一專利制度(七)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4.         單一專利法院(The Unitary Patent Court, UPC)

UPC 是新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第二大支柱,且是由UPC 協議建立。1它將是參與成員國共有的國際法院,並對UP 的侵權和無效擁有專屬管轄權,且原則上也對在參與成員國有效的「傳統」歐洲整包專利的國家部分擁有專屬管轄權。2

然而,在 7 年的過渡期內(可能會再延長7 年),專利持有人可以「選擇退出」UPC 對傳統歐洲整包專利的管轄權,如上所前歷期新訊所述。例如,如果EP 在德國、法國、西班牙和英國「傳統地」被國家化,UPC 將對德國和法國部分擁有專屬管轄權,並且對於侵權和無效只有一個共同的程序,除非專利持有人聲明「選擇退出」。這可以在過渡期間的任何時間完成,對於在UP 制度生效之前授予的傳統EP ,也可以在UP 制度生效前約3 個月的「日出」期間完成。2

只要UPC 對EP 具有專屬管轄權,UPC 的決定將在相關UP 或「傳統」整包EP 生效的所有參與成員國具有單一效力。3

此外,在新UP 制度生效之日起的7 年過渡期內,基於「傳統」歐洲整包專利的侵權訴訟或針對此類專利的無效訴訟仍可在國家法院或其他國家主管當局提出(即使專利持有人沒有聲明「選擇退出」新系統),並且如果已請求選擇退出,國家法院將在整包EP 的剩餘生命週期內繼續擁有管轄權。4

UPC 的第一個審將包括分佈在參與成員國的幾個地方和區域分院,並將包括位於巴黎和慕尼黑的中央分院。一般情況下,地方和區域分院負責處理侵權訴訟,而中央分院對非侵權確認和無效訴訟具有專屬管轄權。二審(「上訴法院」)將設在盧森堡。5

 

(未完待續)

 

註1: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of 19 February 2013 (UPCA); see e.g.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agreement.pdf

註2:Pillep Bernhard, The New European Unitary Patent System, Kador & Partne, (Jun. 2022), https://www.kadorpartner.de/theeuropeanunitarypatent_en.php.

註3:Id.

註4:Id.

註5: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