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0)

DEEP & FAR

 

 

ABC Corp. I, et al. v. Partnership and Unincorporated Ass’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et al.案摘要

Nos. 2021-2150, -2277, -2355 (Fed. Cir. (N.D. Ill.) Oct. 28, 2022);

Taranto作成,由Dyk以及Stoll協同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ABC主張四件懸浮板設計專利,並宣稱線上販賣懸浮板的各種商業實體之侵權。ABC在起訴書的“附表A”中指明被告。

在2020年的時候,地區法院對當時指明的被告提出臨時性禁制令,該等被告包含程序上尚未被送達且未被給予聯邦民事訴訟規則65(a)所要求之臨時性禁制令請求的事前通知的被告。六個月之後,地區法院下達修正附表A來增加新實體的命令,但這實際上增加2020年臨時性禁制令所約束的新被告(雖然這些新實體同樣在程序上還沒被送達且沒被給予規則65(a)通知)。受強制執行的被告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首先大篇幅處理其是否具有上訴的管轄權之問題。例如,上訴通知書的其中之一僅指明臨時性禁制令命令,且沒確認修正附表A之後續命令(但兩命令都應被指明)。然而,聯邦巡迴法院判定其具有管轄權。法院適用如下規則:指明上訴由來之判決的錯誤“並非總是嚴重的,只要從特定裁定上訴的意圖能藉由探查該通知書能被正當地推斷,”且“另一方並未被誤導或懷有偏見”。

回到案情,聯邦巡迴法院將臨時性禁制令以及修正附表A的命令都廢棄,因為“沒有事先通知或反對機會被給予”受強制執行的當事人,這因此違反規則65(a)。在引用自己的判例之後,法院重申“沒有通知書、聲請、聽證或證據的臨時性禁制令應該被廢棄”。

此外,聯邦巡迴法院提到禁制令具有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非常相似”於2021年地區法院發出的個別臨時性禁制令中存在的缺陷。聯邦巡迴法院在伴隨的意見書中處理有缺陷的禁制令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