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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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terest案闡明爭訟商業秘密請求的關鍵教訓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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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法院通常根據六個因素來確定資訊是否構成商業秘密,其中大部分都聚焦在機密性:「(1)資訊在企業之外被知曉的程度;(2)員工及其他參與[該]企業的人知道的程度;(3) [該企業]採取的資訊保密措施的程度;(4)該資訊對[該企業]及[其]競爭對手的價值;(5) [該企業]在開發該資訊時花費的精力或金錢;[以及] (6)他人可以正確獲取或複製該資訊的難易」。對保密性的焦點源於這樣的觀點:「法律保護防止商業秘密盜用的必要先決條件是秘密性的要素」。在Pinterest案中,初審法院認定商業秘密請求權失敗,因為涉及的資訊是公開可取得的並且已經對外揭露—即其不再是機密的。法院還認為,原告未能具體界定其商業秘密或證明其專有價值。 創意盜用:根據紐約法律,對盜用創意的成功請求權需要證明兩個要素:「(1)當事人之間以信託關係、明示契約、默認契約或準契約形式存在的法律關係;(2)新穎且具體的想法」。初審法院認定,Schroeder和他的公司沒有履行證明他們的想法是保密、新穎及具體的責任,因為他們「只不過是廣泛概念的集合,[且]記錄中關於這些概念如何在實際運用實現在實踐上的資訊很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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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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