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9)

DEEP & FAR

 

 

新的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六)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3.         成本層面

另一個重要的成本層面是維護費用。與傳統EP的國家部分(必須分別向每個國家專利局支付維持費)相反,UP只需向EPO集中支付一次年度維護費。這除了可能節省官方費用外,還有助於通常也需要成本的維護費截止日期和支付程序之監控。1

歐洲單一專利的官方維護費金額已固定為支付給四個歐盟國家(德國、英國、法國、荷蘭)之國家局的維持費總和,這四國係大多數EP傳統上被國家化者。在費用固定之日,英國仍在這四個國家之列,但此固定金額在英國脫歐後保持不變。因此,UP的官方維護費用範圍從例如第6年的475歐元到第20年的4855歐元。2

對於一個「傳統的」歐洲整包專利而言,假設專利要在所有國家進行維護,則應付給從新制度開始時即參與之17個國家(甚至是制度完全擴展後的24個參與國家)的國家專利局的總費用是高得非常多的。根據EPO的計算,對於25個國家,第6年為3,250歐元,直至19,227歐元。EPO的計算仍然包括英國,但即使減去英國的維護費,很明顯UP的維護費將遠低於UP涵蓋的各個國家的費用總和。3

另一個層面是,在實務上,將有額外的IP代理成本用於監控和支付維護費用,當然,對於UP,這些費用只會是一次性,而這些成本將必須乘以傳統歐洲整包專利的國家數。4

然而,與國家化的成本類似,UP維護費的潛在成本優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要維護專利的國家/地區的數量和性質。例如,如果EP僅在德國、法國、英國和西班牙進行維護,首先,英國和西班牙的國家維護費不受新制度的影響,因此無論如何必須支付。其次,德國和法國將需要支付費用,對於僅在德國和法國國家化的歐洲整包專利,必須分別向該等國家局支付費用,或者在UP的情況下(即涵蓋德國和法國),支付給EPO。5

DE和FR的國家維護費用之和,例如第6年的費用為206歐元,第20年的費用為2740歐元,而UP的第6年和第20年的費用分別為475歐元和4855歐元。即使考量監控和支付延展的額外費用(DE/FR整包專利的費用大約是UP的兩倍),很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維護成本明顯低於UP的維護費用。6

因此,就延展費而言,將歐洲整包專利向國家專利局支付的維持費與UP延展的費用進行比較表明,無論在何處須要在至少3或4個參與單一專利制度之國家維護歐洲專利,維護UP將比在相同國家之國家內維持歐洲整包專利更具成本效益。成本優勢當然會隨著希望維護EP之參與國家的數量增加而增加。然而,最後,如果選擇UP,專利持有人不能在專利生命週期內選擇性地讓狀態屆期以降低延展成本。7

 

(未完待續)

 

註1:Pillep Bernhard, The New European Unitary Patent System, Kador & Partne, (Jun. 2022), https://www.kadorpartner.de/theeuropeanunitarypatent_en.php.

註2:Id. (A list of the UP annuity fees for all years is given at: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cost.html)

註3: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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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7: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