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一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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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技術知識的理解程度對進步性判定的影響有多大? Nipro Corporation及千葉大學與Fuso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案件編號2018 (Gyo-ke) 10061 (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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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上述屬於通常技術知識的認定,IPHC對差異1、3、4、6、7及8的判決如下:
(A)針對差異1
根據附件A-3中描述的事項,此為設計選擇問題,即,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已然可以充分選擇具有一種其中鈉離子在第一單一溶液及第二單一溶液中都被照常調製的組成。
(B)針對差異4
根據附件A-3中揭露或描述的事項,作為“引用發明”的實施例的“引用發明”的“醫藥溶液”可以理解為可投予患有急性腎衰竭的患者。因此,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考慮到附件A-3時,會有動機嘗試將“引用發明”的“醫藥溶液”作為“混合型急性血液純化用藥物溶液”來給藥。
(C)針對差異6
附件A-3中揭露或描述了以下幾個方面:
(1) “引用發明”的目的之一是提供一種在儲存及使用期間都確保良好的穩定性的“醫藥溶液”,其不含沉澱物並且是無菌的。
(2) “引用發明”的發明人發現,在特定條件下 (例如特定pH範圍),鈣離子及鎂離子可以與碳酸氫鹽保持在一起,並且在某些條件下也可以與磷酸鹽保持在一起,且可以在特定情況、濃度、pH範圍及包裝提供含有無菌及穩定磷酸鹽的醫藥溶液。
(3) 為解決上述問題,“引用發明”採用了以下組成:包含無機磷濃度為“3.1至8.7mg/dL”的磷酸鹽的即用溶液是無菌的且pH值為6.5到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