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9)

DEEP & FAR

 

 

第2020-1558, -1559號專利判決

第2021-1149, -1365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例如,“即使諸如專家證詞和當事人承認之類的證據本身不是先前技術參考文獻,但它們在多方複審程序中是允許的證據,以用於確定本領域通常技術人員所擁有的背景知識。”

由於委員會錯誤地斷定AAPA 構成第311(b)條下的“由專利或印刷出版物組成的先前技術”,聯邦巡迴法院撤銷委員會的裁決,並要求委員會確定多方複審程序申請是否仍然“基於由專利或印刷出版物組成的先前技術”提出第103條的質疑。

(完)

第2021-1149, -1365號專利判決

貝爾菲利士有限責任公司(BlephEx, LLC)訴麥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Myco Industries, Inc.)等,第2021-1149, -1365號(聯邦巡迴法院(專利審理及上訴委員會(密西根東區聯邦地區法院)2022年2月3日)。O’Malley的意見,Moore和Schall協同。

BlephEx控告Myco侵犯一件與在治療眼部疾病期間用於從眼睛去除碎片的儀器有關的專利。BlephEx還聲請暫時禁制令,地方法院在認定相關因素重度支持該禁制令後批准該禁制令。

在上訴中,Myco首先質疑地方法院的認定,即關於Myco未能證明關於專利有效性的實質性問題。地方法院認定Myco 聲稱的現有技術文件沒有揭露要求“由機電裝置移動的拭子[]”的申請專利範圍限制。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