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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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國際法律評論 Arial Technologies, LLC訴Aerophile S.A.,No. 14-CV-4435, 2015 WL 1501115 (S.D.N.Y. 2015年3月31日) |
許雅芬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師範大學物理學系 · 台灣大學物理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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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Arial指稱動物園的氣球變得無法操作13。當Aerophile來檢查氣球時,Aerophile主動參加Arial在動物園的合資企業。14未達成協議,但Aerophile破壞它與Arial的契約,獨自地開始直接跟動物園交涉。15隨後,動物園沒有更新它與Arial的契約,且在沒有更新下,Arial拖欠債務。16由於這筆拖欠,氣球設備跟素材被沒收。17
在2012年八月,Arial到紐約郡最高法院,起訴Aerophile以及它的佛羅里達分公司,Orlando,指控交涉動物園以及詐欺、侵權干涉之違約。18Arial也尋求限制令以阻止Aerophile在聖地牙哥營運氣球。19法院駁回此案。20考慮契約的合意管轄條款,Oing法官推斷雙方當事人已經未能履行先提交法文調解的前述條件。21
次年,2013年十一月8號,雙方當事人提交調解——但沒有結果。22因此,同一天,Aerophile到法國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契約不再有效的確認判決。在2014年七月,Arial的法律顧問確認已經收到Aerophile的文件。24於是,法院定2014年十一月4號為Arial回應日期。25
在2014年六月19號,Arial提出本案訴訟,主張與它在州法院所聲稱的幾乎相同的請求。26在八月11號,Aerophile和Orlando都回應了。27Aerophile依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12(b)(6)條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則聲請駁回,辯稱法國法院具有所主張爭點的專屬管轄權。28Orlando依據規則12(b)(2)聲請駁回該訴狀,辯稱法院不具有對它的個人管轄權。29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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