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9)

DEEP & FAR

 

 

網域名稱之法理的緊急和鞏固(七)

by NYSBA

 

 蔡明錕

· 輔仁大學電子工程系

· 臺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2000年1月的第一個判例涉及<worldwrestlingfederation.com>。被告預設但在註冊網域名稱三天後透過電子郵件聯絡了原告,並且「通知原告註冊並聲明其註冊網域名稱的主要目的是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給原告,以獲取超出被告自付費用的有價值的對價。」他提出將網域名稱售予權利人——政策4(b)款中四種惡意情況中的第一種——是惡意註冊的典型例子。然而,正如審查組進一步所指,「從立法歷史很清楚的,ICANN有意使原告不僅必須證實惡意註冊,還必須證實惡意使用。」因此,後續問題:如果網域名稱是被動持有的,可能存在惡意使用?審查組之不完全令人滿意的回答是,被告「『使用了』網域名稱,如該用語在政策中所定義的。」

一個月後,在涉及<telstra.org>的第二個案例(2000年3月)中出現了較好的答案。審查組解釋說,網域名稱的被動持有可以支持濫用註冊的認定,因為「網域名稱『被惡意使用』的概念並不侷限於積極的作為;不作為也屬於這一概念。」它解釋說,「佔用DNS 中的一個條目(entry)即是『使用』……因其具有阻止功能。」儘管只是未能維護一個活躍的網站並不會自動造成惡意使用的認定,但標示越強,被告主張善意的可信度就越低。(反之亦然:標示越弱,證據就必須越有說服力以證明域名搶註(cybersquatting)。)審查組做了結論,「鑑於原告對<TELSTRA>一詞進行了許多商標註冊並使其具有廣泛聲譽……難以想像被告可以合法使用網域名稱<telstra. org>之可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