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9)

DEEP & FAR

 

 

 
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二十二)

 

鍾國誠 專利二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案件C-1/09之歐洲委員會的解釋認定:如果非歐盟成員國們(除了其他事務之外)做成特定協議並承諾歐盟法律的最高權力,它們可能參與分享專利司法權的聯合專利法庭安排。

A. 英國脫歐後英國在聯合專利法庭協議中的參與

學者(比如Richard Gordon和Tom Pascoe)也已經陳述:儘管英國脫歐,英國將被允許保留聯合專利法庭協議的一份子。簡而言之,只要英國在與歐盟的協商期間達成國際協議,制定特定防護措施(例如,修改聯合專利法庭協議並採用歐盟條約以保護歐盟法律的最高權力),並願意服從有關專利和規範法律之歐盟的司法權,則在聯合專利法庭協議中英國的繼續參與將是可允許的。

另外,Thomas Jaeger教授注意到:如果英國有效地批准在英國脫歐之前的聯合專利法庭協議,亦即,當時它仍然是歐盟成員,一些評論員已經建議對於意見1/09的替代解讀以允許非歐盟成員國的參與,而不用變更聯合專利法庭協議。Jaeger陳述:批准聯合專利法庭協議後英國脫歐將不影響它成為聯合專利法庭參與者的地位:「然而,如果英國離開,沒有任何地方到:它們必須離開聯合專利法庭。…在聯合專利法庭【協議】中沒有任何規定陳述它們必須離開聯合專利法庭」。現行的聯合專利法庭協議的確不允許非歐盟成員國的參與,但是沒有規定已經批准聯合專利法庭協議的成員國變成非成員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