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9)

DEEP & FAR

 

 

 
Pinterest案闡明爭訟商業秘密請求的關鍵教訓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2013年底,Cohen、NYA及Pinterest各自提出聲請駁回Schroeder、Rendezvoo及Skoop Media提出的請求權。在2014年7月的裁決中,法院駁回了對Pinterest的請求權以及對Cohen及NYA的除兩項請求權之外的所有請求權。剩下的兩項請求權是關於盜用技能及支出以及允諾禁反言。判決於2014年7月29日作出。

原告向第一部門提出中間上訴,並且被告交叉上訴,要求駁回其餘的請求權。在2015年10月的裁決中,上訴法院駁回了允諾禁反言請求權,但恢復了Schroeder及Rendezvoo公司對商業秘密及創意盜用以及違反信託義務的請求權。然而,法院強調了後來在即決判決及稍後的上訴中成為關鍵問題的是:針對商業秘密及創意盜用以及違反信託義務的請求權只有在以機密資訊而不是在公共領域資訊為前提的情況下方能成立。

2016年10月,經過多年廣泛的當事人、非當事人及專家發現,Cohen及NYA聲請即決判決。2017年11月,初審法院做出了有利於Cohen及NYA的即決判決、並駁回了所有其餘的請求權。我們將在下面詳細討論請求權。

商業秘密盜用。為了在紐約針對商業秘密盜用的請求權中勝訴,原告必須證明「(1)其擁有商業秘密,以及(2)被告違反協議、保密關係或義務、或由於通過不正當手段發現而使用了該商業秘密」1。

註1:Schroeder, 133 A.D.3d at 27。紐約現在是唯一尚未採用統一商業秘密法(UTSA)的州。因為提供的實務指南係獨立於適用的精確商業秘密法而適用,本文不討論紐約商業秘密法與UTSA之間的異同。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