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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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51)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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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TABARI之其他含義
有如一更家長式小組可能會發現最初混淆誤認可能性足以禁止使用,Tabari多數意見沒有提供證據情況下得出結論:就在到達網站之前會發現什麼一事,消費者將推遲做出任何結論。這種假設似乎意味著,即使消費者在所造訪網址中包含他人商標時,會暫時且不愉快地感到混淆誤認,他們也應該簡單地磨練他們之網上購物技巧,成為更敏銳之網際網路消費者。
Kozinski 法官關於消費者如何使用網際網路之大量評論僅僅是附帶意見;因此,他們可能會遇到阻力並為所調查證據駁斥。儘管如此,他的評論可能預示著在涉及域名時,最初利益混淆學說已經消亡。最初利益混淆被解釋為當消費者在尋找一種特定產品時,“無意中遇到了他一相關產品”。McCarthy將其定義為“創生最初客戶利益之混淆(即使最終沒有由於混淆誤認而完成實際銷售)”。換句話說,倘Toyota(豐田)在尋求禁止Tabaris域名時,提出最初利益混淆論點,它會爭辯說消費者可能會在搜索結果列表中看到Tabaris網站之一或鍵入“buy-a-lexus.com" 直接進入其瀏覽器,並認為其由Toyota贊助或盟屬於Toyota,然後在該網站上停留一段時間並得出結論其係獨立擁有的,但無論如何都選擇從該網站之所有者那裡租用Lex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