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8)

DEEP & FAR

 

 

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雖然愛立信聲稱新硬體已經被“獨立”開發,法院認定事實上,新硬體的起點是Airvana的草圖,儘管新硬體隨著時間與最初的Airvana硬體有所不同。因此,法院認為 Airvana 很可能證明其債務不履行請求項(為此Airvana要求賠償3.3億美元)並且做成禁令禁止愛立信使用據稱基於 Airvana 的機密設計的硬體,除非硬體正在執行 Airvana 授權的軟體。為支持其無法彌補的損害之請求權,Airvana主張缺少禁令及來自愛立信的權利金,Airvana 將在其銀行的契約違約和倒閉。對於愛立信是否違反禁令繼續使用硬體的後續聲請實務,促使 Ericson聲稱它可能會失去自己與Sprint的30億美元合約,如果它被認為是蔑視而不是被認定義在使用自己的設計,這件事最終經由未揭漏的條款和解了。

  分享商業資訊時,安裝並遵循穩健的保密協議是嚴肅的事情。這種結束關係後的不當使用的請求賠償案普遍存在,顯示企業需要跟進相同的注意以在他們進入即展開關鍵雇傭關係結束時從事的業務關係時防範未經授權使用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