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8)

DEEP & FAR

 

 

新的歐洲單一專利制度(五)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3.         成本層面

首先,EP專利申請和申復到核准的費用將保持不變,因為單一專利制度不會改變現有的申請、審查和核准程序。但是,通過請求UP而不是在EP核准後在參與國進行個別的國家化,可以(非常)顯著降低成本,具體取決於須要保護之國家的選擇。1

例如,從一開始就在所有參與新UP制度的17個成員國中,以「傳統」方式個別將已核准的歐洲專利國家化,對於一個平均水準的案件(包括典型的IP代理費、官方費用和翻譯費用,根據文本的長度可能會有很大差異)成本約當20,000至40,000歐元。2

對於相同平均水準的案例,在所有參與國獲得UP而不是傳統的國家化可能僅花費大約2,000到4,000歐元(包括IP代理和翻譯成本),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通過UP將實現巨大的成本降低,當所有24個參與國(見本主題先前發表之內容)都加入新制度時,這一差距甚至會更大。3

另一方面,如果(僅)在英國、德國、法國和西班牙須要核准的EP保護,那麼無論如何,該專利都必須在英國和西班牙以「傳統」方式國家化(因為這些國家不參與新制度),因此通過請求UP無法節省成本。其次,在德國和法國進行「傳統」國家化的成本可能在 1,000歐元左右甚至更低(因為無需提交翻譯文件),而申請UP(涵蓋德國和法國)可能相當於由於必要的翻譯費用,對於一平均水準的案件可能須要2,000到4,000歐元。4

根據經驗,可以說,只要須要在參與UP制度的至少4個國家獲得保護,獲得單一專利(然後將保護擴展到所有17個參與國家,甚至未來24個國家)將比在這些國家以「傳統」方式個別國家化更具成本效益。當然,須要獲得保護的UPC參與國越多,成本優勢會越高。5

 

(未完待續)

 

註1:Pillep Bernhard, The New European Unitary Patent System, Kador & Partne, (Jun. 2022), https://www.kadorpartner.de/theeuropeanunitarypatent_e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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