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8)

DEEP & FAR

 

 

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50)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I. TABARI之其他含義

 

法院認為市場上 “合理謹慎之消費者”:“相關市場係網路市場,而相關消費者係一慣於網上購物之合理謹慎習消費者……使用線上網購之消費者一般對這些事情都比較老練,不會上當”而認為每個包含商標之域名均由商標所有者運營或認可。如此聲稱下,第九巡迴法院自其在Brookfield案進一步認定,因進入一網站幾乎不費力, “比起傳統實體店顧客,網絡漫遊者更容易對網站所有人產生混淆誤認”。當主張消費者“學會不要在不提供他們所尋求訊息之網站上停留太久”時,其與 PACCAR 敗訴方站在一起,並沒有得到第六巡迴法院任何同情。Kozinski 法官認為,線上網購者夠精明,足以“在他們看到登錄頁面之前”,對網站之內容及所有人保持“不可知論”。這種不可知論表明,不僅對域名,而且對元標記、廣告詞及包含第三方商標之付費搜索結果有更高之容忍度。大多數關於消費者搜索習慣之陳述措辭如此強烈,以至於Fernandez法官不得不同意,只是為了與自己保持距離;他似乎發現多數意見關於消費者之說法不適合作為如何使用線上網際網路司法認知之理由。Fernandez法官對多數意見之不滿意,意謂其他法院可能還沒有準備好效仿Kozinski法官之大膽領導。

Kozinski法官關於消費者熟練度之評論也可能反映了更廣泛之自由放任哲學。雖然消費者保護是商標法之基礎,但Tabari意見認為傷害風險太小,不足強命對域名中他人商標之使用進行更積極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