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7)

DEEP & FAR

 

 

新的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四)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2.         預期的生效和程序層面

同樣重要地,要注意,在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生效後,新法院UPC也將擁有專屬管轄權以行使及無效傳統的歐洲整包專利並對任何一個參與成員國發生效果。因此,UPC 將有權處理UP,也有權處理一個或多個參與國中現有的EP的國家部分,包括以前和新的以「傳統」方式國家化的EP。因此,它甚至適用於在新制度生效前EP被授予的參與國之該EP所有國家部分(如果它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3月1日或更晚)。但是,對於該等傳統EP,無論是在新制度生效之前還是之後授予的,都可以聲明「選擇退出(opt-out)」UPC的專屬管轄權,而這對於UP是不可能的(UP始終受UPC的管轄權拘束,不能選擇退出)。1

例如,如果2020年授予的EP在法國、德國、西班牙和英國被國家化,則UPC將在新制度生效時對法國和德國部分的行使和無效擁有專屬管轄權,且,除非聲明「選擇退出」(在這種情況下,將適用國家法院管轄權的舊制度),否則將在共同程序中處理法國和德國國家部分的程序。由於西班牙和英國均非參與國,單一專利制度的生效不會影響EP之西班牙和英國部分各自的國家程序。2

為了彌補這一改變,在新制度生效之前獲得「傳統」歐洲整包專利的持有人可以利用生效日期前三個月的「日出」期選擇退出UPC管轄區(若有此需求)。3

對於以「傳統」方式被國家化的所有EP,無論是在單一專利制度生效之前還是之後授予,都可以在該EP國家部分的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聲明「選擇退出」。但是,一旦第三方向UPC提起針對專利的無效訴訟,或者在UPC行使專利,則不再可能聲明「選擇退出」。4

此外,請注意,必須為每個EP單獨聲明「選擇退出」,例如不可能通過單一聲明書聲明一個專利權人的所有EP的「選擇退出」。但是,UPC的IT團隊確認,通過案件管理系統(Case Management System)可以批量選擇退出具有相同請求的多個專利。也無須單獨向相關締約成員國通知選擇退出。如果專利持有人在選擇退出後改變主意,他可以再次「選擇加入」(即撤回退出聲明)。但是,如果與整包專利的某個國家部分有關的訴訟已被提交至國家法院,則禁止撤回「選擇退出」。此外,在再次選擇加入後,第二次「選擇退出」是不可能的。5

EPO在一份有用的指南中彙編了有關獲取、維護和管理單一專利的更多信息。6

 

(未完待續)

 

註1:Pillep Bernhard, The New European Unitary Patent System, Kador & Partne, (Jun. 2022), https://www.kadorpartner.de/theeuropeanunitarypatent_en.php.

註2:Id.

註3:Id.

註4:Id.

註5:Id.

註6: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unitary-patent-gui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