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7)

DEEP & FAR

 

 

域名中有甚麼?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49)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I. TABARI之其他含義

 

正如聯邦巡迴法院在 2005 年所評論,“法院一直認為,域名不僅僅是位址,而是網際網路上強大之來源指標。” Toyota在第九巡迴法院案提出之意見書中,主張指示性/名義上合理使用分析甚至可能不適用於 Tabaris 之域名:“由於域名是來源標識,因此使用 [幾乎僅包含] 原告商標之域名不應被視為指示性/名義上合理使用。” 在如此爭論中,其回應了第六巡迴法院在 PACCAR 中之聲明,即“域名之重要目的是識別擁有該網站之實體”。原告論點背後之理論經常被重複,但可能不再準確地描述消費者如何瀏覽網絡。

 

與之前之域名案件及其對消費者成熟度之評估不同,第九巡迴法院之 Tabari 意見反映了對普通人如何使用線上工具之理解發生了變化。結合其在指示性/名義上合理使用測試下對 Tabaris 域名的之分析,該意見推測線上購物者會暫停判斷誰擁有該域名,直到他們真正到達該網站親自查看。PACCAR 第六巡迴法院在面對包含原告卡車品牌名稱之域名時聲稱,“如果其對 PACCAR 商標之使用限制於使用‘Peterbilt’和‘Kenworth’ 在其網站上,TeleScan 之 [指示性/名義上合理使用] 論點將有立足點。然而,TeleScan 在其域名中包含了 PACCAR 之商標。” 第六巡迴法院不僅採用了與第九巡迴法院不同之測試,而且其對域名所傳達與消費者之解釋揭示了與 Tabari相反之方式。

 

 當 Tabari之第九巡迴法院評估第三New Kids因素時,這種對比就會顯現出來,即贊助或代言之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