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6)

DEEP & FAR

 

 

與其他組織及其員工分享營業秘密的最佳實踐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I. 前言

  許多關於營業秘密的新聞報導都集中在來自外部的威脅—黑客攻擊、刺探活動、諜報活動—或關鍵員工或團隊跳槽到競爭對手可能導致的風險。商業和法律部落格已充斥詳細描述訴訟的故事,該等訴訟於競爭對手(從Bimbo Bakeries 到 IBM 到 Apple 到 Amazon.com 到德州儀器到美敦力到摩托羅拉到獵才機構 IMG)聲稱,通過跳槽到競爭對手,關鍵員工轉移了營業機密,或者至少威脅要這樣做時被提出。

但真正的局外人和前員工並不是傳播營業秘密的唯一可能載體。與其他企業的業務關係—合資企業,供應商,甚至客戶—以及潛在客戶商業夥伴,當促進商業化作為營業秘密保護的想法時,也會將營業秘密曝險。營業秘密法提供了營業秘密擁有人救濟措施來對抗此類盜用,其藉由“公平的內部人士(arms length insiders)。”正如馬克·萊姆利教授在他經常被引用的文章 The Surprising Virtues of Treating Trade Secretes as IP Rights, 61 Stan. L. Rev. 311, 335 (2008)所觀察到的執行營業秘密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通過賦予秘密持有人某些權利,商業秘密法允許他揭露他不願意分享的資訊,而因此允許可造就發明的商業化或創意的銷售的商業談判,促進知識產權法的揭露和激勵功能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