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6) |
DEEP & FAR |
|
新的歐洲單一專利制度(三)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
|
|
||
2. 預期的生效和程序層面EP的完整翻譯必須與UP請求一起提交。如果專利以英語授予,則必須提交將歐洲專利說明書完整翻譯成另一種歐盟官方語言的文件。由於德國是UPC成員國中最大的經濟體,因此翻譯成德語可能是有利的。如果專利是用法語或德語授予的,則必須提交將歐洲專利說明書的完整譯成英文的文件。1 即使專利的授予通常會在新制度生效之前發生,為了讓申請人從新制度中受益,EPO根據EPC規則71(3)的通知,已經實施了請求延遲發布授予專利的決定的可能性(進一步的資訊可參見例如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2022/ 01/a5.html)。2 此類延遲授予專利的請求可在交存德國的UPC協議承認書之日開始(大約在新制度生效前三個月)提交,並且適用於所有申請人已通過根據EPC規則71(3)的通知獲知有意授予專利之文本但尚未被授予專利的EP申請案。3 由於德國對UPC協議的承認文書的交存日期預計只會在2022年秋季發生,因此有興趣為審查中的申請案獲得UP的申請人可以同時考慮使用其他方式(例如延期等)減慢程序,而因此推遲授予專利,直到新制度生效。例如,如果已經根據EPC規則71(3)發布了通知,並且必須在新制度生效前得到答覆,則可以提交答覆,請求對已提出的文本進行細微修改,以觸發發布進一步的EPC規則71(3)通知。替代地,或附帶地,可故意錯過對EPC規則71(3)通知的答覆期限,並且,請求進一步處理該申請以對隨後指出權利喪失所發出的通知進行答覆。4 即使在 UP/UPC制度啟動後,仍然可以在參與新制度的部分或全部國家使用將已授予的歐洲專利單獨國家化的「傳統」途徑(即獲得歐洲整包專利)作為請求UP的替代方法。選擇哪個選項將涉及對成本和戰略方面的分析,這將在後續法訊中詳細討論。5 (未完待續) 註1:Pillep Bernhard, The New European Unitary Patent System, Kador & Partne, (Jun. 2022), https://www.kadorpartner.de/theeuropeanunitarypatent_en.php. 註2:Id. 註3:Id. 註4:Id. 註5:Id.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