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6)

DEEP & FAR

 

 

 
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二十一)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雖然英國還未批准聯合專利法庭協議,本文假設:它將批准以便使所述法庭盡速開張並運行(如首相梅伊所陳述)。然後,所述顧慮即變成:英國是否將被允許保留於聯合專利法庭協議的一部分並在它從歐盟脫離之後參與所述單一專利。

在2011年3月,歐盟議會根據歐盟運作條約之法條218(11)向歐洲司法院提出請求,以確定創立單一專利訴訟制度之協議草案與建立歐洲社會之條約的相容性。(聯合專利訴訟制度是針對歐洲專利公約創立選擇性協議所提出的協議,其將使其簽約國承諾加入至包含程序統一規則和共同上訴法庭的整合司法制度。歐洲專利局:歐洲專利訴訟協議(European Patent Litigation Agreement, EPLA)。它不同於聯合專利法庭協議之處在於EPLA協商由歐洲專利局這方來協調,而非由歐洲議會及委員會並因此也提供非歐盟成員國參與的機會)。在案件C-1/09中,法庭認為:所述協議與歐盟法律不相容。結果,所述協議草案被修正以剝奪非歐盟成員國參與聯合專利法庭的機會。然後在2011年,歐洲委員會被要求給予關於英國脫歐在單一專利條例和聯合專利法庭協議上之效應的諮詢意見。所述委員會的臨界議題為隨著英國脫歐、英國是否可能參與聯合專利法庭協議,這是由於它將不再是歐盟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