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5)

DEEP & FAR

 

 

 

第2020-1046, -2050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至於京瓷的專家證詞,行政法法官在均等論下排除了專家關於侵權的證詞,但認可了關於文義侵權的證詞。在上訴時,聯邦巡迴法院首先指出,該專家缺乏本領域的普通技能,其需要電動釘槍設計方面的經驗。該專家沒有這種經驗,因此聯邦巡迴法院裁定“行政法法官因認可[專家]在任何爭點上的證詞而濫用他的裁量權,該任何爭點是經由通常技藝人員的視角進行分析的。”

聯邦巡迴法院隨後轉向了三個請求項解讀爭點。對於第一個爭點,法院認為專利權人在定義用語“被驅動位置”時充當了自己的詞典編纂者,因此肯認了ALJ的解讀。至於第二個爭點,法院認為 ALJ 的錯誤在於沒有將用語“舉升構件”視為 35 U.S.C. § 112, 6之下的功能附加手段(means-plus-function)用語。聯邦巡迴法院解釋說,所請求保護的“舉升構件”不具有“作為結構名稱的足夠明確的含義”,圍繞該用語的請求項語言“沒有描述任何結構細節”,以及“書面描述中的任何內容都沒有提供清晰且不含糊的的定義。”至於第三個請求項解讀爭點,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啟動驅動循環”的解讀,並裁定“其不能透過將安全接觸元件的出口端壓抵在工件上來滿足”。

最後,聯邦巡迴法院肯認了ALJ的裁決,即針對現有技術引證案的特定組合,所主張的請求項並非顯而易見。法院解釋說,為了滿足要求的請求項限制,ALJ要求主要引證案“揭露兩個分開的結構”並沒有錯誤。於此,該引證案“只有一個結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