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5)

DEEP & FAR

 

 

 
著作權請求權何時產生?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法院指出,Cole直到2002年才收到版稅,並且據稱當他在進行詢問時得到了俗稱的‘託辭’」時,他「沒有採取任何額外措施來查明真相」。此外,來自ASCAP的2002年版稅聲明「讓原告注意到他可能有權獲得在2002年首次收到針對Natty Dread的支付之前將近三十年的版稅。」法院因此斷定,原告的所有權請求權已過時效,並且他的其他請求權(包括侵害請求權)也被禁止,因為它們是以著作權所有權為前提的。

至於Cole的衡平時效中止論點,法院認為,雖然Cole充分指控錯誤隱瞞了登記不是以他的名義進行的事實,但他沒有聲稱隱瞞妨礙了發現他的請求權、或者他在尋求發現他的請求權方面盡了應有的努力。與 Blackwell的電子郵件是在著作權登記40年後發生的,Cole聲稱的相信他會受到公平對待並不足以證明盡職查證。

VI. Dynatone案後之侵害發生

如上所述,在PK Performance案中,法院駁回了被告試圖藉由將PK 的侵害請求權表徵為所有權請求權來將權利發生時間回移。至於侵害請求權何時發生,被告辯稱,由於Timberlake的專輯、巡演及HBO特輯的成功,PK在2007年之前應該已知道侵害。但法院在記錄中沒有發現任何跡象表明Day曾在廣播中播放過,或者PK已有機會聽到它。法院指出,沒有任何判例要求合理盡職的原告檢視所有發行、音樂會及頒獎典禮、並蒐尋唱片封套說明文字以尋找侵害行為。此外,所有引述的Timberlake贏得的獎項都不是專門針對Damn Girl的。「僅僅因為一個人可能已購買專輯或DVD、參加巡迴演唱會、或者觀看HBO特輯,並不意味著盡職查證的合理之人......應該已做了這些事情中的任一者。」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