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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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47)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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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TABARI之其他含義
Tabari判決除了對指示性/名義上合理使用及包含第三方商標之域名有其意義外,第九巡迴法院之意見還引發了一些有趣之問題。其提出了稀釋/淡化及初始利益混淆誤認之概念,儘管各原則就像《反搶註消費者保護法》一樣,都已成為其他域名訴訟之中心焦點,但將兩者歸於註解。此外,關於消費者成熟度之討論,通常被視為混淆誤認可能性分析中眾多要素之一,在意見中卻佔據中心位置。事實上,Kozinski法官僅對精通網際網路購物者之描述卻引來Fernandez法官之不同意見。
儘管Toyota (豐田)沒有在上訴時提出稀釋/淡化問題,Tabari 意見討論了商標稀釋/淡化。第九巡迴法院在註腳中指出,“包含商標之域名也可能因為它們會稀釋/淡化這些商標的價值—例如,藉由與品牌產生負面關聯—而被禁止。”
雖然“buy-a-lexus.com”及“buyorleaselexus.com”確實“包含”商標,但對此法院似乎並未認定為爭議域名,僅擴大了對那些未能通過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測試之域名類別討論。正如第九巡迴法院先前所裁定那樣,根據定義,而僅識別商標所有人之商品或服務而不是被告之商品或服務之使用,不受反稀釋/淡化法之規範 (註一) 。相關法規規定“任何合理使用,包括指示性/名義上或描述性之合理使用......不得作為模糊稀釋/淡化或玷污稀釋/淡化之訴因.....”。
註一:Playboy Enters., Inc. v. Welles (““我們認為,根據定義,指示性/名義上使用不會稀釋/淡化商標……根據定義,指示性/名義上使用是指商標持有人之產品。它不會在消費者心目中在新產品及商標持有人之商標之間產生不恰當之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