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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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046, -2050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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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瓷森科工業工具公司(Kyocera Senco Industrial Tools
Inc.)訴
ITC,第
2020-1046, -2050號(聯邦巡迴法院(ITC)2022年1月21日)。Moore的意見,Dyk以及Cunningham協同。 京瓷向ITC提起訴訟,聲稱Koki Holdings因進口侵犯五件專利中的某些申請專利範圍的氣彈簧釘槍產品或使用侵犯五件專利中的某些申請專利範圍的方法製造的氣彈簧釘槍產品而違反了19U.S.C.§1337。在證據聽證會以及委員會的審查和還押之後,行政法法官(ALJ)發布了一份初步裁定,認定Koki沒有侵權。在審查中,委員會推翻了ALJ的不侵權裁定,並認定Koki引誘侵權。雙方都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處理了五個分開的爭點,包括排除京瓷關於均等論的專家證詞、三項請求項名詞的解讀、以及現有技術是否教導了特定的請求項限制。法院最終撤銷並發回以進行進一步程序。 至於京瓷的專家證詞,行政法法官在均等論下排除了專家關於侵權的證詞,但認可了關於文義侵權的證詞。在上訴時,聯邦巡迴法院首先指出,該專家缺乏本領域的普通技能,其需要電動釘槍設計方面的經驗。該專家沒有這種經驗,因此聯邦巡迴法院裁定“行政法法官因認可[專家]在任何爭點上的證詞而濫用他的裁量權,該任何爭點是經由通常技藝人員的視角進行分析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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