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4)

DEEP & FAR

 

 

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46)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 指示性合理使用:Tabari判決

 

當然,這三個類別將有助於未來法院區分侵權及非侵權網站。但它們也受到新頂級域名帶來之不確定性影響;例如,與“.com” 頂級域名配對之相同二級域名相比,“nikeofglendale.fanclub”或“we-are-disney.haters”等域名不太可能暗示贊助或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此外,Tabari 中提出之參數在適用於包含明確指涉第三方品牌之想像商標之域名時,可能會提供明確指導,例如“pepsi.org”,但在評估例如“dogchow.org”或“whopper.net” ,由具有字典定義之英文單詞組成之域名時,變得更加模糊,因其可以作為一種進行描述性操作而屬允許之經典合理使用(註一) (註二)。

 

註一:參如Hasbro, Inc. v. Clue Computing, Inc.(儘管有一些實際混淆之證據,仍判決被告電腦諮詢服務網站“clue.com”與原告之棋盤遊戲商標CLUE 之間沒有混淆誤認可能性)。

 

註二:例如在Zatarains, Inc. v. Oak Grove Smokehouse, Inc.案中,第五巡迴法院認為,被告使用“魚酥”一詞來描述用於製備油炸食品之抹料混合物並未侵犯原告的 FISH-FRI 商標。其認肯地方法院認為被告合理且善意地使用該術語,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之判決。該判決闡明,將他人商標作為域名之一方,可以成功地證明其對商標術語之使用只是描述了其自己商品及服務,而不是商標所有人之商品及服務。同樣,如果 Ocean Spray 註冊了域名“sweetart.net”,基於 Sunmark Inc. v. Ocean Spray Cranberries Inc. 案中之認定,儘管它還必須確立作為域名之使用並不構成作為商標之使用,它仍可能成功地抗辯 SWEEARTS 之所有者對糖果的之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