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3)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五十)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去年七月,在一項判例中,聯邦巡迴法院部分撤回並發回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關於 Alacritech 計算機網路專利之顯而易見性決定,因PTAB未能充分解釋其對三項被質疑請求項之認定。

Alacritech, Inc. v. Intel Corp.等。(上訴編號 2019-14672019-1468)涉及對英特爾公司、Cavium, LLC 和戴爾公司(合稱“英特爾”)針對AlacritechUS專利號 8,131,880(“'880 專利”)某些請求項提起多方審查(“IPR”)程序之上訴。'880專利涉及將某些與網絡相關之處理任務從主機中央處理單元 (CPU)卸載到智能網絡介面/接口卡 (INIC)。就此,委員會作成一項最終書面決定,確定 '880 專利第41-43項因全要求將主機接收之數據從主機CPU 重新組裝至INIC(“重組限制”)之任務卸載,故鑑於所引現有技術參考文獻,顯非可專利。為支持其裁決,委員會僅“以兩段簡短段落引用當事人一些論點”,並在無解釋下得出結論所主張現有技術教導重組限制。

在上訴中,Alacritech辯稱委員會之分析未充分支持其就重組限制之顯而易見性認定。聯邦巡迴法院法官MooreChenStoll表示同意,法院解釋根據行政程序法,“委員會有義務提供行政記錄釋明認定所據之證據,並附以該機構得出結論之推理。”雖然不須“完美解釋”,但法庭澄清委員會之“解釋[必須]足以讓我們得知該機構已執行其工作。”法院推論委員會未能履行此一義務,而僅指出現有技術已概略教導數據重組,卻未論述或甚至認知雙方爭執之癥結所在——即,現有技術中何處有著數據重組。委員會未能解釋現有技術如何依請求項要求在網絡介面/接口中教導重組,使法庭無法“合理地辨別委員會是否遵循適當路徑來確定所主張現有技術教導或建議重組限制,及據此,請求項41-43之標的將是顯而易見者。”因此,法院撤銷了委員會該部分之決定,並命令委員會重新考慮所主張現有技術是否教導了整個重組限制,包括在網絡介面/接口中進行重組之要件。

該案例強調了委員會充分解釋其認定之重要性。收到委員會不利決定之核准後審查各方應仔細注意委員會是否充分支持其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