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3)

DEEP & FAR

 

 

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聯邦巡迴法院裁定,地方法院已經“適當地准許D-Link反對的授權證據,”但它繼續指出,當基於多組件產品的價值的授權被准許,甚至在專家證詞中引用,若是被控侵權人請求,法院應發出關於提供此類證詞之有限目的的警告指示。法院還應確保指示完全解釋了需要分攤最終的權利金給來自整體產品的專利特徵的增量價值。

法院曉諭陪審團被指示的Georgia-Pacific因素,確實包括一些分攤的引述。但它觀察到:當法院告訴陪審團關於Georgia-Pacific因素——其確實在某種程度上考量了分攤概念—它沒有獨立地提醒陪審團關於分攤的重要性……。雖然Georgia-Pacific因素9和13暗示分配概念,我們相信從 [Garretson v. Clark]中挑選出來的單獨指令將會在未來案例中是較佳的。

在判決的其他地方,法院引述Garretson案作為“先例,其涵蓋了“僅要求多組件產品的一小部分”之專利情況下的損害賠償分攤”。它還引用Garretson案的建議,“在涉及多組件產品時,主要的規則是權利金基數和權利金費率的最終組合必須反映歸因於產品侵害特徵的價值,僅此而已”,且“陪審團最終必須使用“可靠和有形”的證據“在專利特徵韓非專利特徵之間分攤被告的利潤和專利權人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