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七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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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推翻了IPHC關於在審查進步性時應如何考慮非預期的顯著功效的判決Alcon Research Ltd.及Kyowa Kirin Co., Ltd. v. X (個人),案件編號2018 (Gyo-hi)69 (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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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考慮到D1和D2可以很容易地想到將D1的化合物作為人類結膜肥大細胞穩定劑的用途,因此不能說本身具有對人類結膜肥大細胞組胺釋放抑制作用的系爭專利的化合物對於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說是不可預期和顯著的。
此外,在優先權日之前公開並指出優先權日時的技術標準的一些其他參考文獻顯示,除系爭專利的化合物外,不止一種化合物藉由應用具有給定濃度的眼科製劑(以下稱為“其他化合物中的每一個”)表現出約70%至90%的高組胺釋放抑制率,以及在上述化合物中,在大約2.5到10倍的濃度範圍內保持高組胺釋放抑制率的那些化合物是已知的。
考慮到這些情況,不能說含有系爭專利化合物的人類結膜肥大細胞穩定劑的組胺釋放抑制效果顯著超出了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參照當時的技術標準所能預期的範圍。
4.最高法院判決的摘要
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以上IPHC的第3次判決如下:
“其他化合物中的每一個”表現出與系爭專利的化合物表現出的作用相同的組胺釋放抑制作用。然而,“其他化合物中的每一個”都是與系爭專利化合物結構不同的化合物,“其他化合物中的每一個”與D1的化合物無關,也找不到“其他化合物中的每一個”與D2之間的相關性。此外,在D1和D2中,沒有證明系爭專利的化合物是否表現出對人類結膜肥大細胞組胺釋放的抑制作用、以及在系爭專利的化合物表現抑制作用的情況下的抑制程度的揭露內容。在這些情況下,由在優先權日時已知的“其他化合物中的每一個”具有與系爭專利的化合物之效果相當的效果的這一事實並不能說明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立即預料到系爭專利化合物的效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