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3)

DEEP & FAR

 

 

 

第IPR2021-00330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東芝美國電子元件公司(Toshiba America Electronic Components, Inc.)訴紀念碑峰風險投資有限責任公司(Monument Peak Ventures, LLC),第 IPR2021-00330號(PTAB POP 2022年1月14日)。Boalick的意見,Hirshfeld和Bonilla協同。

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的判例意見小組(Precedential Opinion Panel,POP)得出的結論是,申請人使用美國聯邦儲備通訊系統(Federal Reserve Fedwire System)的付款確認“構成充分證據以證明申請書隨附所需的費用(根據35 U.S.C. § 312(a)和37 C.F.R. § 42.103(a)),並構成充分證據以證明根據 37 C.F.R. § 42.103(b) ‘已收到付款’。”

東芝提交了多方專利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IPR)的申請,申請日期為2020年12月21日。東芝隨後提出更正申請日期的聲請,請求更正日期為2020年12月16日,以避免基於35 U.S.C. §315(b)的時間限制(time bar)。在動議中,東芝解釋說,它已於2020年12月16日經由電匯支付了申請費,如Fedwire的付款確認所確認的。在一個分開的判定中,委員會駁回該聲請並拒絕立案。東芝尋求重新聽證和POP審查。

經審查,POP首先注意到USPTO允許透過Fedwire以電匯方式支付費用。接著,POP得出結論,東芝透過 Fedwire 的付款確認證明東芝已遵守USPTO公佈的這種付款指南。確認表明“成功”和“已完成”的狀態,其證明東芝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並成功轉移了全部費用。POP因此裁決“申請人盡其所能按照指南支付費用。”

由於東芝及時支付了申請費,POP的結論是時間限制不適用,並撤銷了委員會拒絕立案的決定。“然而,干預事件[導致POP]拒絕此及時提交的申請書。”聯邦巡迴法院最近維持了認定所有受挑戰的請求項基於35 U.S.C. §101而無效的地區法院裁決,因此POP拒絕IPR的立案。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