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3)

DEEP & FAR

 

 

 
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二十)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a. 單一專利條例

雖然聯合專利法庭協議是國際條約,單一專利條例則是基於歐盟運作條約的歐盟法律文件。所述條例制定可於所有參與成員國實施的單一專利。所述條例的法條3(2)規定:單一專利的主要特徵在於提供統一保護並在所有參與成員國中具有相同的效力。另外,所述條例規定對於單一法律的解釋是參照於歐洲司法院。因此,在單一專利中的國家參與意指:它們將服從歐洲司法院的司法權。

由於所述條例是歐盟的法律文件,英國脫歐意指:英國將既不被它所束縛也不是對它的一份子。然而,如果英國決定保留對於聯合專利法庭協議的一份子,英國經由所述條例而服從歐洲司法院的司法權的設想將繼續成為關於英國脫歐後是否應參與所述單一專利的爭論點。

四、英國脫歐:專利保護上的含意

離開歐盟的過程由歐洲聯盟條約的第50條所規範。第50條的相關條款陳述:「所述條約將從退出協議生效日期開始終止適用於系爭國家,或(未能那樣時)在通知「歐洲議會」之後的兩年適用(除非歐洲議會(與系爭成員國協議)無異議地決定延長這期間」。因此,在英國和歐盟之間的英國脫歐協商完成之後,所有歐盟條約將終止適用於英國。

一旦退出協議生效,這對於英國繼續參與聯合專利法庭協議、所述單一專利和聯合專利法庭的運作來說產生了主要的顧慮之處(歐盟條約將繼續適用於英國,意指:直到英國從歐盟退出生效為止,英國仍然能夠參與聯合專利法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