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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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之法理的緊急和鞏固(五) by NYSBA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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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在其總結報告中以及ICANN在其第二次評核報告(其執行了UDRP)中都相信,在所建議的仲裁程序下所做的裁定:「將導向一系列一致的原則的構建,那將為未來提供指導」。不論當初是否以為「構建一系列一致的原則」能夠導向一個法理,事實上已經出現了一個「一系列一致的原則(在)提供指導(中)」,用於平衡涉入搶註者索賠的爭論者之權利。出現的象徵是wipo的出版「法律概述」,隨著它的發展,現在已是其第三版(2017年)了,其適當地展示了一「法理概述」。
該WIPO的共識含蓄地接受了由ICANN背書的一命題,亦即,後來產生的「法理概述」則是明確地接受了,「只要域名沒有針對申訴人的標記,它們可以與商標相同或令人困惑地相似,但卻合法註冊」。
III.建立當事人權利的界線
作為用於UDRP之執行程序的一部份,ICANN簽訂協議,授權服務提供商指定審查組員聽取並裁決搶註的申訴(或按照WIPO的術語:「域名的濫用註冊」)。直到審查組員開始提交他們的裁決,除了裁決商標爭議的法院裁決之外,沒有法律體系處理搶註議題。審查組員(理論上來自訴訟及商標律師界),受邀建立一個。
審查組員根據法規15(a)被授權以「不但是基於提呈的聲明與文件並且是依據政策(和)這些法規以裁決申訴」,也是「基於(他們)認為適用的任何法規與法律原則」(加入強調)。他們也指導了WIPO的總結報告,其強調所提議的仲裁體系不是有意於壓抑合法競爭或限制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