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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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rOne, Inc. v. Shure Acquisition Holdings,
Inc.案摘要; No. 2021-1517 (Fed. Cir. (PTAB) June 1, 2022); Moore作成,由Newman以及Hughes協同 |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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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re擁有關於“麥克風之陣列與供該陣列用之殼體,以使得該陣列與殼體可裝進吊頂柵格”之一件專利。ClearOne提出IPR的請求,這促使Shure聲請修正請求項而增加要求麥克風“以自相似構型而配置”之一項新的獨立請求項。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許可Shure之修正的聲請,並判定自相似構型的限制並非不清楚。委員會認定本領域具有一般技術者會了解“自相似”具有眾所周知的意思(包括“類分形構型或星座圖”)。
ClearOne接著請求聽證並且著手對Shure提出制裁聲請而(根據委員會就“自相似構型”用語的理由)爭辯Shure違背其揭露重要先前技術的責任。委員會拒絕核准提出制裁聲請,因為所指認的文件是累積性的,且因為允許該聲請僅只是具有知曉委員會對Shure的無效性論點的缺陷之觀點的事後益處的IPR第二次機會。Clearone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維持原判。關於清楚性,法院“基於單單內部紀錄”而判定書面說明以合理的確定性提供了“自相似”之用詞的範圍。特別地,揭露的內容表明自相似之用詞是“指重複或類分形構型,諸如同心環、卵形、或其他形狀”。而且,實質證據支持委員會就“自相似”具有眾所周知的意思的認定,並確認書面說明中的發明的範圍。聯邦巡迴法院駁回ClearOne’s就“相似”是程度用語的爭論,並闡釋:“相似”一詞並非是單獨使用,而是“在自我參照或自我重複幾何型式的情境中”使用。
聯邦巡迴法院接著判定委員會並未濫用其裁量權來拒絕ClearOne提出制裁聲請的請求。委員會已經認定這些爭論本質上相同於ClearOne的聽證請求中所提出的爭論,在最終書面裁定之後允許ClearOne在IPR的第二次嘗試將會是無效率的,以及Shure並未意圖違背其揭露文件的義務。聯邦巡迴法院裁決這些認定“確立委員會並未濫用其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