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3) |
DEEP & FAR |
|
|
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45)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
|
||
V. 指示性合理使用:Tabari判決
反之,當一家翻新及轉售Steinway鋼琴之公司使用“american-steinway.com”域名而遭同售鋼琴享有著名商標STEINWAY之所有人質疑時,UDRP 拒絕取消或轉讓該域名。此判決乃無惡意之一,然其意味著在面對將商標與地理修飾符配對之域名時,理性的想法可能會有所不同(註一)。
法院在 Tabari 中指明有可能被認定侵權之第三類域名包括“諸如 official-trademark-site.com 或 we-are-trademark.com 之類之域名”,其“肯定地暗示商標所有人贊助或認可,並且不是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 根據 New Kids 的第三個原則,這種類型之域名可能不符合名義上/指示性之條件,其分析該使用是否暗示贊助。相反之規則似乎是此規則之邏輯擴展:諸如“independentforddealer.com”或“unofficialadidassite.org”之類的網址更有可能在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分析中倖免於難,因為它們肯定地否認了域名本身之贊助。事實上,雖然地區法院在
Tabari 中之禁令明確禁止任何包含
Lexus 一詞之域名,但第九巡迴法院指出,如Tabaris在“independentlexus-broker.com”或“we-are-definitely-not-lexus.com”網域中建立了他們的業務,沒有理性的消費者會懷疑Toyota(豐田)贊助了他們之網站。豐田在口頭辯論中同意,承認“WeAreNotLexus.com”網站將導致法院得出結論“不存在混淆誤認可能性或存在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
註一:
Steinway, Inc. v. Carey Simon,認為該網站“令人困惑地相似”,但否認根據 ICANN 之救濟並認為“證據支持推斷被告對域名之使用是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