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2)

DEEP & FAR

 

 

 

專利判例總結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聯邦巡迴法院將提出的問題描述為「是否35 U.S.C. § 145 的用語『所有訴訟費用應由申請人支付』要求申請人支付 PTO 的專家證人費用」。地方法院認為該法規不夠明確,無法推翻反對費用轉移的推定,且聯邦巡迴法院同意。

在確認中,聯邦巡迴法院描述了美國規則的推定,即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否則訴訟當事人自行支付費用。聯邦巡迴法院還詳細討論了最高法院的 NantKwest裁決,該裁決認為第145條中提到的「費用」並未以足夠清楚的方式援用律師費以克服美國規則。

最後,聯邦巡迴法院認定「這是一個接近的案件」,並且「有很多論點」說明為什麼專家費用應包含在用語「訴訟的所有費用」中。聯邦巡迴法院還承認「自PTO開始聘用專家以來,地方法院一直根據法規給予專家證人費用」。而且法院表示其不會「輕易推翻聯邦地方法院數十年的訴訟實務」。但是在最終,「第145條並未具體明確地引入專家證人費」,因此不包括在內。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