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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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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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ink 還提出了以下關於EMVR陪審團指示:在“整體市場價值”規則下,專利權人可以追回基於包含幾個特徵的整個設備或產品的價值的合理權利金,即使只有一個特徵被授權專利。然而,“整個市場價值”規則僅適用於專利權人證明該專利特徵創造客戶需求的基礎需求或實質性創造組成部件的價值。
愛立信反對這一指示,理由是法院已經認定整個市場價值規則無法適用於本案,且法院的終審判決陪審團指示不包含EMVR指示。
在審判中,陪審團認定 D-Link 侵犯了三項專利所主張的專利範圍,並判予損害賠償約1000萬美元—大約每個侵權裝置15美分。在審判後聲請後,地方法院支持陪審團的侵權和有效性調查結果,並拒絕根據宣稱的違反EMVR和/或據稱有涉及標準制定背景和愛立信的源於該背景的RAND授權義務的有缺陷陪審團指令進行新的審判。
在上訴中,D-Link 辯稱地方法院沒有排除被質疑之授權的愛立信損害賠償專家的證詞是有偏見的錯誤。愛立信回應說陪審團的裁決與可比擬的愛立信授權一致,聯邦巡迴法院認定可比擬的授權是合理權利金費率的最佳證據。 愛立信進一步辯稱,陪審團裁決符合“行業規範”並且符合其損害賠償專家的證詞。據愛立信所陳,其專家進行了嚴格的分析,將爭議專利的價值從任何其他他引用之授權所涵蓋專利的價值區分開來。因為這一分配,愛立信宣稱,其損害賠償計算或其專家對實際行業授權的參考,在EMVR或其他規定下都不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