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六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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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推翻了IPHC關於在審查進步性時應如何考慮非預期的顯著功效的判決Alcon Research Ltd.及Kyowa Kirin Co., Ltd. v. X (個人),案件編號2018 (Gyo-hi)69 (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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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階段
在發回重審程序中,AR及KK要求更正請求項,並根據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後公開的新實驗結果補充新的論點,認為系爭專利顯示了不可預期的顯著效果。JPO在2016年承認了該更正,並對X的要求做出了駁回決定 (JPO的第3次決定)。
X於2017年對JPO的第3次決定向IPHC提出上訴。IPHC於2017年對JPO的第3次決定作出撤銷判決 (IPHC的第3次判決)。
AR及KK於2018年就IPHC的第3次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2. 經IPHC及最高法院第三階段審查的AR及KK系爭專利的更正後請求項1
“一種眼用人類結膜肥大細胞穩定劑製備作為用於治療人類過敏性眼病的可外用給藥的眼用溶液,包含一治療有效量的11-(3-二甲胺基亞丙基)-6,11-二氫二苯並[b,e]氧呯-2-乙酸或其藥學上可接受鹽類”。
3.IPHC第3次判決的簡介
IPHC認為,D1揭露了一項研究的實驗結果,該研究藉由將一滴溶液滴入豚鼠眼中來評估含有系爭專利的化合物的順式異構體鹽酸鹽的眼用溶液對結膜炎的效果,以及D2是日本專利公開本,但均未說明系爭專利化合物是否表現出對人類結膜肥大細胞組胺釋放的抑制作用,以及系爭專利化合物表現出抑制作用的情況下的抑制程度。基於上述認定結果,IPHC決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