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2)

DEEP & FAR

 

 

 

第2021-1963, -1987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聯邦巡迴法院推翻原判決。首先,法院裁定,所主張請求項的措辭並未限制“通用術語‘彈匣擋杆’的範圍以排除工廠安裝的擋杆”。法院還提出了一項未主張的方法請求項,其要求移除工廠安裝的彈匣釋放按鈕組件並安裝新裝置。 聯邦巡迴法院區別此請求項,並解釋說“它不要求(作為移除步驟)‘撤除’OEM擋杆”,也不要求“安裝‘新的’或‘不同的’彈匣擋杆”。

其次,聯邦巡迴法院認為,“說明書並沒有限制‘彈匣擋杆’的範圍以排除工廠安裝的擋板。”針對地方法院所依據的說明書中的句子,聯邦巡迴法院裁定該句子“與未主張的方法請求項中的內容具有相同的特徵”。與該請求項一樣,“說明書語句不排除安裝工廠安裝的彈匣擋杆。”

因此,聯邦巡迴法院根據術語“彈匣擋杆”的通常含義解釋該術語,其包括工廠安裝的彈匣擋杆。法院隨後撤銷並發回地區法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