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2)

DEEP & FAR

 

 

網域名稱之法理的緊急和鞏固(四)

by NYSBA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第二個驅動力,也建立在WIPO的總結報告中,是”根據程序作出的裁定,將會公開提供”。ICANN明確指示仲裁提供商送達仲裁以公佈裁決。這個官方要求使當事人和小組成員存取一個累積的附理由裁決數據庫,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論點時所依賴的普通法和成文法裁定的數據庫並無不同。我稍後會回到這個(議題),但要強調的一點是易於取用的裁決數據庫的可得性鼓勵了依賴過去的裁決作為先例,隨著信賴的增長,法理也在增長。

當它來到將WIPO建議轉化為UDRP時,競爭的利害關係人提呈了進一步的評論,目的在於影響ICANN最後的用語對他們有利:商標所有人「建議了:定義應當擴張以包括惡意的註冊或惡意使用,而不是惡意的註冊及使用」,而個人及非商業利益者「建議了:改變用語以窄化濫用註冊定義的範疇」。他們「尋求限制在段落4(b)中惡意行為的範例之範疇及擴張在段落4(c)中『合法使用』安全條款的範疇」。

ICANN人員拒絕了兩者的立場。對商標所有人,其指出WIPO報告、DNSO建議、及註冊商組建議「在簡化程序將被行使前,全都需要惡意的註冊及使用兩者」。在拒絕個人及非商業利益者時,ICANN人員解釋「即使沒有(在段落4(c)中的)三種情況存在,當域名擁有者可以證明其活動是原本合法的,行政程序將仍然不會適用於一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