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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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Inc. v. Zipit Wireless, Inc.案摘要; No. 2021-1760 (Fed. Cir. (N.D. Cal.) Apr. 18,
2022); Stoll作成,由Hughes以及Mayer協同 |
周鐸蓁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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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與2016年之間,Zipit(位於南卡羅萊納州)以及Apple
(位於加利福尼亞州)就兩件Zipit專利進行通信,該兩件Zipit專利是針對無線即時通訊裝置。他們的通信包含電話播打、信件、電子郵件、以及在Apple的加利福尼亞州總部的當面會議。Zipit爭論Apple侵權該等專利並且應該對其進行購買或取得授權,而Apple則爭論其並未侵權且該等專利是無效的。
在2020年,Zipit提出但接著主動撤回在喬治亞州的北區地區法院的對Apple的侵權訴訟。Apple接著在加利福尼亞州的北區地區法院提出確認判決訴訟。Zipit聲請因缺少具體對人管轄權而駁回此訴訟。地區法院同意並駁回該案件。法院判定雖然Zipit與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具有最小的接觸且未曾證明管轄權的行使將是不合理的,但該管轄權的行使受聯邦巡迴法院判例所排除,因為Zipit缺少“使其受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審理的約束力義務”,以及因為Zipit的與加利福尼亞州法院的接觸“全部關於試圖釐清”這兩件宣稱專利“的狀態”,“以用於警告侵權的目的。”Apple上訴。
重新審視對人管轄權的問題後,聯邦巡迴法院推翻原判決。聯邦巡迴法院判定Zipit與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具有足夠的最小接觸而且管轄權的行使並不會不合理。聯邦巡迴法院亦裁決地區法院因將聯邦巡迴法院的判例理解“成要適用一個專利侵權通知函以及相關通信永遠不能形成對人管轄權之基礎的明線規則”而犯下錯誤。聯邦巡迴法院闡釋不存在這般明線規則:“雖然我們的一些早期判例 ...暗示存在這般的明線規則,”最高法院的判例“已經明示管轄權問題不能仰賴這般線規則-即不存在‘靈丹妙藥般的管轄權方程式’”。
因此,聯邦巡迴法院推翻地區法院因缺少對人管轄權理由而駁回Apple的訴狀之判決,並發還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