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06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2)

DEEP & FAR

 

 

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44)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V. 指示性合理使用:Tabari判決

 

法院在 Tabari判決中劃定之第二類可能侵權之域名包括“諸如trademark-USA.com、trademark-of-glendale.com 或 e-trademark.com 之類之網站”,其“通常會暗示商標持有人贊助或認可 ; 加“e”僅表示品牌之電子版,商標後面之位置修飾符表示消費者可以期望找到該品牌之當地子公司、特許經營或附屬公司。” 該規則表明,如果 Tabaris 在“eLexus.com”或“missionviejolexus.net”上開設商店,他們將無法利用名義上/指示性合理使用論據。2001 年,地方法院在 Prime Publishers, Inc. v. American-Republican, Inc. 案中,因為原告之雙周刊康涅狄格小報長期將 VOICES 商標使用為其論文之標題,做出了禁止一家全國性報紙使用域名“ctvoices.com”之類似裁決 (註一)。在最近一案例中,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Association v. JSL Corp. 第九巡迴法院禁止被告使用域名“evisa.com”來淡化著名商標 VISA。僅僅兩週後,Kozinski 法官在撰寫 Tabari 意見時,可能已經考慮到了他的Visa意見。 其“eLexus.com”示例仔細區分了這兩種情況,以免有人認為第九巡迴法院之指導自相矛盾。

並非所有法院都受第九巡迴法院對 Tabari 案之約束,且原告可能會避開傳統侵權方法,轉而根據 UDRP 提起行政訴訟,以獲得域名之撤銷或轉讓。與 Tabari 中闡明之第二類一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認為域名“cn-velcro.com”侵犯了 VELCRO 商標,注意到“中國消費者可能預期該域名為[VELCRO商標之所有權人] 使用,特別是因為被告域名在“VELCRO”一詞之前使用了前綴“cn-”,而“cn”代表“中國”。

 

註一: (判決混淆誤認可能性並認定被告之域名違反了 ACPA。亦參Playboy Enters., Inc. v. Chuckleberry Publ’g, Inc. (被告在義大利域名“playmen.it”中使用 PLAYMEN 商標違反了現有禁令,禁止被告將該商標用作與出版物銷售有關之商標”); Lozano Enters. v. La Opinión Publ’g Co. (禁止被告使用侵害及淡化LA OPINION商標之“laopinion-Josangeles.com”及“laopinion-s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