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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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判例總結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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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聯邦巡迴法院處理Traxcell的一項專利中手段功能用語請求項求的不明確性。地方法院判定說明書未揭露足夠的對應結構來執行所請求的功能,且聯邦巡迴法院同意。Traxcell關於該結構的爭辯相當於「只不過是對請求項中該功能的重述」。因為說明書缺乏必要的結構,故請求項是不明確的。 Hyatt控訴Hirshfeld 第2020-2321、-2323、-2324、-2325號(聯邦巡迴法院(D.D.C.)2021年10月12日)。Hughes的意見,Moore及Reyna協同。 Gilbert Hyatt(多產的專利申請人和訴訟人)在收到與某些專利有關的未描述的「不利結果」後,根據 35 U.S.C. § 145於地方法院起訴PTO。地方法院命令PTO頒發部分專利,並將律師費判給作為勝訴方的Hyatt先生。地方法院還駁回了PTO根據第 145 條提出的專家證人費用請求,認為該法規將「訴訟的所有費用」轉移給申請人並沒有克服美國法律對不轉移專家費用的推定。 在較早的上訴中,聯邦巡迴法院撤銷並發回地方法院下令頒發專利的決定,使Hyatt先生不再是勝訴方。因此,聯邦巡迴法院撤銷了對律師費的判決。 在本次上訴中,聯邦巡迴法院處理並確認了地方法院拒絕專家費用的決定,「因為第 145 條沒有具體明確地轉移專家證人費用」。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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