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五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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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推翻了IPHC關於在審查進步性時應如何考慮非預期的顯著功效的判決 Alcon Research Ltd.及Kyowa Kirin Co., Ltd. v. X (個人),案件編號2018 (Gyo-hi)69 (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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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查了在審查進步性時應如何考慮發明的非預期的顯著功效,並推翻了IPHC藉由將系爭請求化合物的功效與未在引證案中、但在其他參考文獻中公開的化合物的功效進行比較而做出的判決。案件詳情如下:
1.案件歷史
(1)第一階段
專利權人Alcon Research及Kyowa Hakko (現為Kyowa Kirin) (AR及KK),於2000年獲得了一項與用於治療過敏性眼部疾病的外用給藥眼用組合物有關的專利。
在2011年,針對AR及KK的專利,個人X以引證1 (D1)及引證2 (D2)等為基礎,以缺乏進步性為由向日本特許廳 (JPO)提起了無效審判。在審理過程中,AR及KK要求更正請求項。JPO於2011年核准該更正,但作出了專利無效的決定 (JPO的第一次決定)。
在2012年,針對JPO的第一次決定,AR及KK向IPHC提出上訴,同時向 JPO提起更正審判。因此,在2012年,IPHC依據當時的專利法,將案件發回JPO而沒有進行實質審查 (IPHC的第一次判決)。
(2)第二階段
在重審程序中,AR及KK於2012年要求更正請求項,JPO於2013年核准該更正,並對X的要求作出駁回決定 (JPO的第二次決定)。
X於2013年針對JPO的第二次決定向IPHC提出上訴。IPHC於2014年作出了撤銷JPO的第二次決定的判決 (IPHC的第二次判決)。
在2016年,AR及KK針對IPHC的第二次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該上訴未被受理,因此IPHC的第二次判決為最終判決並具有約束力。因此,該案於2016年發回J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