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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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之法理的緊急和鞏固(三) by NYSBA |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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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聚焦於網域名稱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下之法理的出現及發展,指出一些核心原則及討論適用於區分對應於商標的合法及非法域名註冊的因素。
II. 仲裁程序的基本成分
雖然權利所有者享有被授予一迅速及具有成本效益的裁決他們域名爭議的媒介之特權,WIPO的總結報告提請他們注意他們的權利不大於在成文法下所授予他們者。其敘述所提議的仲裁程序之目的在於:「不是要創造智慧財產權的新權利,也不是要給予在網路空間的智慧財產權較其他地方已存在者更大的保護」。相反地,該目標是:
於新的、多邊的、多重管轄的及至關重要的網路媒介框架下,給予適當和充分的表達予存在的、多邊的、商定之智慧財產保護標準…
不僅如此,而且是:
不打算使給予商定的智慧財產權標準適當和充分保護的工具造成對於其他商定權利的縮減,或以其他方式產生影響…
然而,最終地,該程序的範圍是受限的,因此,其僅適用於蓄意、惡意、濫用網域名稱註冊或「搶註」,且不適用於善意行事的具有競爭權利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域名法理的出現有兩個基本驅動力。第一個是如上所描述的政策共識:「沒有新權利被創造」;所提議的仲裁程序是:「不打算…造成對於其他商定權利的縮減,或以其他方式產生影響…」;且,「其僅適用於蓄意的、惡意的、濫用網域名稱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