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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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判例總結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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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認請求項解釋後,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意見,Traxcell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在字面侵權理論下存在事實爭議。至於等效原則,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意見「申請歷史禁反言排除了Traxcell的選擇多台電腦侵權理論」。 Traxcell Technologies, LLC控訴Sprint
Communications Co. LP,等 第2020-1852, -1854號(聯邦巡迴法院(E.D. Tex.)2021年10月12日)。Prost的意見,O’Malley及Stoll協同。 除了針對Nokia的訴訟(在前面的摘要中描述)之外,Traxcell還分開起訴Sprint及Verizon侵犯與自動最佳化無線網絡相關的相同三項專利加上針對基於網絡的導航的第四項專利。如同Nokia案,Traxcell對地方法院的請求項解釋和法院的非侵權判決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再次處理有關請求項用語「位置」、「電腦」和「第一電腦」的問題,並以類似於Nokia上訴中的解決方案解決了這些問題—確認每個問題。 聯邦巡迴法院還處理其中一項專利中手段功能限制的侵權。在地方法院,Traxcell認為被告技術包括在功能-方式-結果測試下與揭露的結構相等的結構。地方法院不同意,理由是Traxcell未能證實被告的技術以實質相同的「方式」運作。 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分析。特別是,聯邦巡迴法院解釋,「僅顯示相同的功能是不夠的」。「Traxcell還必須提供相同或相等結構的證據」,而「這裡沒有,因此[非侵權]的簡易判決是適當的」。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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