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0)

DEEP & FAR

 

 

聯邦巡迴法院就陪審團指令提供專利損害的分攤的指引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在Apple訴訟案中,地方法院的指示錯誤地陳述了我們的法律。”它解釋說:

  可以肯定的是,我們之前已經允許專利權人根據“最小的可銷售專利實施單位。”計算權利金。然而,指示錯誤地建議當最小的可售單位作為權利金的基數時,必然地沒有進一步選擇基數的約束。那是錯的。一方面,根本的關切是關於使用誤導性建議的不合適範圍的基數而使損害賠償範圍不會僅僅因為使用最小的可售單位而消失。

  此外,最小可售單位法旨在產生比被訴產品的整體市場價值更緊密地聯結至請求發明之權利金基數。的確,這種用語首先出現在地區法院注意到的Comell案件中,而不是追求“包含相當程度的非侵權元件的產品之權利金基礎請求項”,專利權人應該將損害賠償植基於與所發明有密切關係的“最小的可銷售侵權單位。”換言之,請求的專利權人確定與最小的可售專利實施單位相關的損害賠償的案件僅只是達到分攤要件的一個步驟。最小可售的單元實際上是一個包含多個非侵權與專利無關的特徵(正如 VirnetX 聲稱的那樣)的多元件產品,專利權人必須做更多的事情來估計該產品價值的哪一部分歸功於專利技術。否則持相反見解將允許整體市值例外吞噬分攤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