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四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0)

DEEP & FAR

 

 

是否有動機生產用於高分子材料的不同晶體多形體
Osaka Gas Chemicals Co., Ltd. v. Taoka Chemical Co., Ltd.,案件編號2017 (Gyo-Ke)10236&10237(2019年2月14日作出的判決)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此外,已知包括(i)指定晶體多晶形體的沉積條件,為此需要反覆試驗及錯誤,即大量的工作與成本,以及(ii)先前技術6、9及10中揭露的方法的各種方法、以及再結晶及其他純化方法,可以獲得高純度BHPF,因此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考慮獲得高純度BHPF時通常會選擇(ii)中的方法,其相較於(i)中的方法可以肯定地期望純度的改善。

 

基於上述認定,IPHC認為不存在單獨生產不同晶體多形體的動機,因此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根據先前技術6輕易思及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

 

最終,IPHC駁回了OGC的上訴,並維持了JPO的決定。

 

針對此判決有被上訴至最高法院,因此,該判決不是最終且具有約束力的判決。

 

我們的評論

在日本的實務中,普遍認為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具有生產與製藥和農業化學領域的先前技術文獻中揭露的晶體多形體不同的晶體多形體的動機,而且實際上許多請求特定晶體多形體的申請案被駁回,原因在於基於揭露了不同於所請的多形體的多形體或甚至僅揭露了外消旋化合物的先前技術文獻缺乏進步性。上述IPHC教導了這種實務並非永遠適用於例如聚合物原料領域的其他技術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