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0)

DEEP & FAR

 

 

 

第2021-1070號專利判決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關於“無負載劑量”負面限制,聯邦巡迴法院解釋說,“眾所周知,沒有‘針對負面請求項限制的新的且更高的標準’。”法院駁回了HEC的以下論點“僅靠未記載不能作為負面請求項限制的基礎”。聯邦巡迴法院解釋說,“與所有其他限制一樣,此處的負面限制必須附帶有原始揭露,該原始揭露向普通技術人員傳達發明人擁有所請求保護的發明。”在本案中,地方法院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正確且非常仔細地”分析說明書,且聯邦巡迴法院認為“法院的分析或結論沒有明顯錯誤”。

Moore法官不同意無負載劑量限制,並解釋說“未記載不是揭露”。Moore法官強調,關於無負載劑量的書面描述“是未記載的,出奇地未記載”。在她看來,“需要對負載劑量進行一些討論,以表明發明人實際上發明了這種治療方法,該方法不僅對於負載劑量具有雙重性,而是明確排除了負載劑量。這不是一個提高的書面描述要求;這只是一個書面描述要求。”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