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60)

DEEP & FAR

 

 

網域名稱之法理的緊急和鞏固(二)

by NYSBA

 

潘養源 專利二組副主任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系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及作業工程碩士/博士候選人

 

NSI的解決方案,就是藉由吊扣域名提供標誌擁有者一種形式的禁制法令救濟,爭議性地由域名擁有者其未經正當程序而被剝奪他們的「資產」自費,曾被權利所有者與域名註冊人雙方嚴厲批評。然而,由於只有法院可以決定權利的終極問題,NSI的有限的解決方案從權利所有者獲得慘淡的評價。在西元2000年之前,在美國只有屈指可數的商標侵權、商標淡化及不公平競爭的拉納姆法(即美國聯邦商標法)個案,在其中法院開始應對新的侵權,將其與商標侵權區隔開來,以及開始區辨合理化將域名從註冊人剝離的可適用原則和因素的工作。

這些域名搶註的爭議及上升的發生率為政府及智慧財產權權益注入活力-透過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在1998-1999年的工作-來協調建立一機制以打擊新的侵權行為。WIPO之1999年4月出版的總結報告,詳細列出用於超國家的線上仲裁機制的一系列的建議。這些建議很快地被網際網路指定名稱與位址管理機構(ICANN)(創立於1998年)轉化為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被其於1999年10月執行。實施UDRP後,NSI政策迅即成為歷史。也是在1999年,國會頒佈了對拉納姆法的一項修正法案,「反網路搶註消費者保護法」(ACPA)。

重要的是要強調,即使權利所有者被授予肯定性救濟以對抗受裁定的搶註者,在UDRP之下的線上爭端解決程序不是一個法院個案。該UDRP是一個更有力的工具,因為域名註冊被取消或轉移到權利所有者,沒有法院干預或上訴權,超越了在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對仲裁裁決提出質疑的權利(其在美國將是一個在ACPA下的訴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