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9)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四篇一般管轄法院內的商標侵權和公平競爭

作者:Theodore H. Davis, Jr.

A. 商標權的取得

3. 識別性

C. 商業外觀的獨特性

然而,在原告主張商業外觀權利的案件中,固有獨特性的主張確實成功,該商業外觀包括「在基於四張撲克牌的半圓形賭桌上玩的桌上遊戲」。儘管有爭議的指定可能被適當認定屬於Wal-Mart’s的範圍,但法院在原告的初步禁制令聲請中判定,該設計「在考慮所有要素時具有固有的獨特性」。然而,在判斷設計的固有獨特性時,這種有爭議的錯誤是由法院後來判定該設計具有第二層意義而提出的。

d.第二層意義的認定

(1) 判定第二層意義的案例

在過去的一年中,判定第二層意義的案例很少。在用於促進汽車行業貸款的兩家商品和服務提供商之間的糾紛中,原告試圖保護三個描述性商標。第九巡迴法院審理此案時考慮的許多第二層意義因素是標準的,雙方顯然沒有爭議:一般來說,第二層意義是藉由與商標的廣告數量和方式、銷量、消費者見證、商標的使用是否具有排他性以及消費者調查相關的證據來證明的。然而,被告涉嫌抄襲原告商標的問題完全是另一回事。該抄襲是在被告將商標用作域名和作為贊助廣告觸發器的情況下發生的。從其他情況下回顧第九巡迴法院的審查,法院得出結論:「這些正是情況的類型。 …法院得出以下結論是適當的,[基於抄襲意圖]故意抄襲足以支持對第二層意義的推斷。因此,法院判定這些商標是描述性的,但沒有明確說明任何其他可能已被引入記錄的獲得獨特性的證據。--待續